各有關單位:
現將《青島市招才引智工作站管理辦法》印發(fā)給你們,請遵照執(zhí)行。
中共青島市委 青島市人力資源 青島市財政局
組 織 部 和社會保障局
2021年9月30日
(此件公開發(fā)布)
青島市招才引智工作站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充分調動社會力量招才引智積極性,加大優(yōu)秀人才引進力度,進一步推動青島市招才引智工作站建設和發(fā)展,建立常態(tài)化招才引智工作機制,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青島市招才引智工作站”(以下簡稱“工作站”),是經規(guī)范程序設立,承擔青島市招才引智相關工作,促進優(yōu)秀人才來青發(fā)展的平臺載體。
第三條 工作站由青島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負責管理,青島市公共就業(yè)和人才服務中心具體負責工作站的設立、聯絡、評估考核、經費補助等工作。
第二章 工作站設立
第四條 根據青島市招才引智工作實際需要,按照工作站設立單位的性質,工作站分為教育科研機構工作站和非教育科研機構工作站,實施分類建設管理。
第五條 教育科研機構工作站原則上設立在“雙一流”建設高校以及專業(yè)設置與青島重點產業(yè)關聯度較高的人才培養(yǎng)和科研機構。非教育科研機構工作站原則上設立在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和從事人才事務合法資質,具有引進高層次人才渠道的人力資源服務機構。
第六條 教育科研機構工作站采取雙方協商、簽訂協議的方式認定。達成設站意向后,青島市公共就業(yè)和人才服務中心與“雙一流”建設高校以及專業(yè)設置與青島重點產業(yè)關聯度較高的人才培養(yǎng)和科研機構簽訂《青島市招才引智工作站(教育科研機構)合作協議》。
第七條 非教育科研機構工作站采取單位申請、集中評審、簽訂協議的方式認定,認定程序如下:
(一)單位申請。擬申請工作站的非教育科研機構向青島市公共就業(yè)和人才服務中心提交用人單位營業(yè)執(zhí)照(或事業(yè)單位法人證書)復印件、工作站認定申請書(包括單位簡介、規(guī)章制度、資格資質、人才資源、引才渠道、工作計劃等內容)、辦公用房產權證或租賃協議復印件、招才引智方面成功案例或其他體現其實力的相關材料、其他體現其資質的相關材料,并對提交信息真實性進行承諾。申請材料均須加蓋機構公章。
(二)集中評審。青島市公共就業(yè)和人才服務中心對申請材料進行初步核實,適時開展評審工作。評審結果在青島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網站進行公示,公示日期為5個工作日。
(三)簽訂協議。經公示無異議的,青島市公共就業(yè)和人才服務中心與其簽署《青島市招才引智工作站(非教育科研機構)合作協議》,設立為工作站。
第八條 工作站設立后,加掛“青島市招才引智工作站”牌匾,牌匾落款單位為“中共青島市委組織部、青島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第三章 工作站職責
第九條 開展對外宣傳青島工作。圍繞青島市重大招才引智工程,通過網站、微信公眾號等渠道宣傳青島市發(fā)展環(huán)境和人才政策,發(fā)布青島市人才需求信息。
第十條 做好人才引薦工作。積極向青島市推薦高層次人才信息,協助引進重點高校畢業(yè)生及創(chuàng)業(yè)創(chuàng)新人才。引薦的對象主要為青島市高層次人才分類目錄人才,博士研究生、副高及以上職稱、高級技師,“雙一流”建設高校畢業(yè)生等。
第十一條 參與招才引智活動。協助青島市組織開展線上線下招才引智推介活動,組織青年人才到青島市開展實習、實訓、實踐活動,組織高層次人才參加青島市人才推介和招聘活動,通過網絡、展會、實地考察等各種渠道與青島市企業(yè)、科研機構、產業(yè)園區(qū)對接,為青島市開展引才活動提供便利和服務。
第十二條 加強聯絡溝通。工作站要明確專門的聯絡員,負責人才政策及需求信息接收、人才信息收集和整理等日常對接工作,及時溝通工作站工作進展,協調解決有關問題。
第十三條 積極承辦青島市人才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青島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交辦的其他人才智力交流業(yè)務。
第四章 工作站管理
第十四條 建立分類評估考核機制。自建站次年起,對工作站上一年度(上一年9月至當年8月)工作情況進行評估考核。
第十五條 教育科研機構工作站評估考核的主要內容是派遣至我市就業(yè)畢業(yè)生人數或增長率。
(一)“雙一流”建設高校設站后來青就業(yè)人數不低于上一年度來青就業(yè)人數;
(二)專業(yè)設置與青島重點產業(yè)關聯度較高的人才培養(yǎng)和科研機構設站前來青就業(yè)畢業(yè)生人數為300人以下的,設站后每年增長率不低于3%;人數為300人及以上的,設站后來青就業(yè)人數不低于上一年度來青就業(yè)人數。
教育科研機構工作站評估考核實行達標制,達到以上標準的,為年度考核合格。
第十六條 非教育科研機構工作站的評估考核的主要內容為工作站基礎工作完成情況和引才任務完成情況。
(一)基礎工作完成情況。主要評估工作站通過自身渠道宣傳青島市人才發(fā)展環(huán)境、人才政策情況;通過自身渠道發(fā)布我市引才活動通知、人才需求情況;組織30名以上高層次人才參加青島市大型招才引智推介活動情況。
(二)引才任務完成情況。主要評估工作站引進青島市高層次人才分類目錄中相關人才數量;引進博士研究生、副高及以上職稱專業(yè)技術人才、高級技師數量;引進碩士研究生、中級職稱專業(yè)技術人才、技師數量;引進全球TOP200高校、自然指數前100、“雙一流”高校本科畢業(yè)生數量。
(三)引進人才的類型。引進的人才分為全職引進人才和柔性引進人才兩類。全職引進人才應按時在青島繳納社會保險;柔性引進人才應與我市用人單位簽訂聘用協議,實行季節(jié)工作制或短期工作制,一年內在青島服務時間不少于3個月。
非教育科研機構工作站評估考核實行得分制,得分超過60分的,為年度考核合格(評分標準見附件2)。
第十七條 各工作站于每年10月底前按照工作站性質提交評估考核所需材料。
(一)教育科研機構工作站需提交以下材料;
1.工作站補助經費申請表(見附件1);
2.上一年度(上一年9月至當年8月)派遣至我市就業(yè)的畢業(yè)生名單(含姓名、身份證號、性別、學院、專業(yè)、就業(yè)單位等信息)。
(二)非教育科研機構工作站需提交以下材料:
1.工作站補助經費申請表(見附件1);
2.評估考核指標項所對應材料。其中,基礎工作指標相關材料包括發(fā)布我市發(fā)展環(huán)境、人才政策和崗位需求信息的網頁鏈接、網站或微信截圖,組織參加青島市大型招才引智活動的高層次人才基本信息;引才任務指標相關材料包括人才所獲榮譽獎勵證書、學歷或學位證書等;
3.工作站引進人才(團隊)明細,包括姓名、性別、身份證號、引進國別/地區(qū)、學歷、學位、聯系方式、原工作單位、引進單位、引進日期、高層次人才類型等;
4.引進人才真實性過程的相關材料,如往來郵件、微信、原始備忘錄、會談記錄、圖片、影音資料等,須能夠展示申報主體在推介引進人才過程中的直接關聯性,應有時間備注且不少于兩種。
青島市公共就業(yè)和人才服務中心匯總核實材料,于當年11月底前完成評估考核工作并向各工作站通報考核結果。
第十八條 建立激勵機制。通過評估考核的工作站,每年給予10萬元補助經費。
第十九條 建立退出機制。工作站開展工作過程中出現以下情況的,終止合作關系:
(一)連續(xù)三年未按要求參與評估考核的;
(二)連續(xù)兩年未通過評估考核的;
(三)弄虛作假騙取補助經費的;
(四)其他違反國家法律法規(guī)、政策的行為。
第五章 工作站補助經費
第二十條 經費撥付。青島市財政局收到經費撥付申請后,將所需資金撥付至青島市公共就業(yè)和人才服務中心,由青島市公共就業(yè)和人才服務中心將補助經費發(fā)放到申請單位指定賬戶。
第二十一條 經費來源。工作站補助經費從青島市人才專項資金列支。
第二十二條 經費使用。工作站補助經費可用于與工作站運營或青島市招才引智工作相關的費用支出。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三條 青島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已認定的國內引才引智工作站按照本辦法管理,不再組織認定。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2021年10月31日起實施,有效期至2024年10月30日,本辦法由青島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負責解釋。
附件:1.青島市招才引智工作站補助經費申請表
2.青島市招才引智工作站(非教育科研機構)評估考核標準
發(fā)布單位:中共青島市委組織部、青島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青島市財政局